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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系列(58) 】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7/20 10:31:31   点击:3997次
       今日解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中药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医的疗效,关系到中医药的发展,应当加强对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同时,对违反这一要求的行为应当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本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本条对违反这一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为。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能导致中药材农药残留超标,影响中药材质量,甚至危害病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本法第22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本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在一般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农药的使用提出了要求,并对违反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中药材在内的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安全使用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作了规定。其第22条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第25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46条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其第27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40条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本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情节不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层含义是情节严重的,除给予警告、罚款外,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里的“拘留”是行政拘留。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对于单位,拘留的对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个人,如农民,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畴,也可以适用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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