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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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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9/11 10:27:11 点击:94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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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20〕7号),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与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推动健康广东建设,现就促进中医药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鼓励、引导基层中医医疗机构提供良好的中医药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等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养老机构中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鼓励二级及以下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承担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的诊疗。将符合条件的县级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二、支持中医诊疗服务的推广应用
将针灸、骨科康复、治疗性推拿等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将中药及中医诊疗项目纳入我省门诊统筹支付范围,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三、支持中医药的使用
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类医院制剂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国家谈判药品的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国家谈判药品中的中成药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并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做好定点医药机构采购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中的中成药工作。逐步统一全省门诊特定病种用药范围,通过专家评审,将适宜的中药纳入门诊特定病种用药范围。
四、支持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对同病同效的中医治疗病例给予西医治疗病例相同的支付标准。各市医保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经评议组织评议后,对病种和分值进行动态微调,合理确定中医特色病种分值,鼓励中医特色病种的临床应用。
五、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倾斜
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一级及以下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倾斜,适当降低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引导群众优先选择到基层就诊和使用中医药服务。
六、完善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将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七、加快审核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加快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审核,完善价格项目立项和退出机制,促进中医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为参保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中医医疗服务。
八、推动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支持体现中医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逐步建立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中医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和中医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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